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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我已經60多歲了,身體不太好,只有一個兒子,但兒子和兒媳婦不怎么照顧我,反而是侄女一直在照顧我。我不想讓兒子做我的監護人,想讓侄女擔任。請問,我可以自己選擇監護人嗎? 【解答】 楊麗英(福建省律師協會理事、律師):李女士,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方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這一意定監護制度解決了“無人養老”或“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等社會問題。因此,您可以通過與侄女協商,以書面方式確定她作為您的監護人,委托她負責您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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