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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開荒挖到明代“石羊”,竟鋌而走險倒賣。近日,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該院審結的一起倒賣文物案,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因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構成倒賣文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蔡某某在泉州市洛江區某集體所有土地上開荒時,意外挖掘到一只“石羊”。后蔡某某前往鯉城區后城街尋找買家,在告知經營古玩店的林某某該“石羊”為出土物件后,林某某以人民幣3000元的價格向蔡某某購買該“石羊”。此后,林某某又以18000元價格將該“石羊”轉賣給邵某某(另案處理)。 案發后,該尊“石羊”已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該石羊為明“傅府”石羊,系三級文物。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 法官提醒:本案是倒賣文物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的犯罪行為具有警示意義。文物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歷史與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和實物見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廣大群眾若發現文物,應當及時上報,切勿因一己私利走上犯罪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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