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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一男子明知他人是犯罪所得贓款,仍與其駕車四處找銀行幫助轉移資金,近日,經漳州市長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 2023年12月14日,華安男子蔣某明知利用他人銀行卡接收轉移網絡違法犯罪所得資金,仍根據他人的安排與林某駕駛寶馬轎車,并載著提供銀行卡接收資金的韓某至漳州市區、長泰區各銀行取款。同時,蔣某還負責操作韓某手機、安排取款銀行、保管取出現金等。 經核算及經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韓某提供接收資金的3張銀行卡于當日共流入資金91000元,韓某幫助支取現金85900元,其中涉李某被詐騙資金40000元。上述幫助支取的現金韓某均交給蔣某。 2024年5月6日,蔣某在漳州市薌城區被抓獲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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