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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泄洪,旅游博主為撿無人機溺亡 ——律師解讀景區安全義務與責任劃分 近日,一位擁有20多萬粉絲的網紅旅游博主的親友在其社交賬號發布訃告,稱該博主在安徽省宣城市涇縣水墨汀溪景區拍攝時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發生后,該博主家屬質疑景區未預警泄洪,景區則稱“事發日為閉園日”“設有警示牌警示水深危險,且口頭提醒水大”。悲劇背后,暴露了哪些安全管理漏洞?責任如何劃分?對此,記者邀請福建志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蘭婷玲律師,結合該事件細節就各方責任進行解讀。 事件回顧 6月16日,安徽宣城涇縣水墨汀溪景區,一旅游博主在拍攝過程中遭遇不測。 旅游博主的家人和朋友稱,旅游博主是受邀去景區拍攝視頻的。當時無人機掉進水里,該博主下水去撈,在此過程中上游突然放水,水位從腳踝漲至膝蓋、腰部、胸口,導致他溺水身亡。事發時有3人同行,除旅游博主不幸離世外,現場一位女生為救該博主也被沖走,目前還在ICU。其朋友表示,該博主為家中獨子,還有一個7歲的孩子。 景區工作人員則稱,事發于當天下午5時許,當時景區已經停止營業,工作人員都已下班,但此處是開放的縣道,游客可以自己進來。旅游博主是由短視頻平臺的相關工作人員推薦去取景,當天是到景區提前踩點,為后續拍攝工作做準備。旅游博主和另一名同伴被水流沖走后,工作人員已及時施救。 同時,景區工作人員介紹,景區設有多個警示牌,顯示“水深危險,禁止嬉戲”。景區設有公共攝像頭,但大都拍攝路面區域,且水區域本身不是活動范圍。景區上游有一個發電用的水庫,在沒有發大水時,水流只是稍微大一點,影響不大。但事發前幾日,下了幾場大雨,需要泄洪。此前,工作人員和該旅游博主聊天時提過此事,曾告知博主當天放水、水流較大,建議其觀察壩上是否被淹來判斷安全性。 據該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稱,溪流的上游在當天下午4時許放水,而且當時還下雨了,導致旅游博主下水時水流比較大。 景區官方微信顯示,6月15日11時,該景區發布“臨時閉園”通知,稱“受低溫、雨水等天氣影響,為確保安全,景區今日暫時閉園一天”。 目前,景區正在配合警方調查此事。景區工作人員表示,景區并沒有規避責任,一直在和家屬溝通。 問題①:景區對非營業時間開放的公共區域有安全保障義務嗎?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旅游景區屬于公共場所,即使在非營業時間,對于其開放的公共區域,景區管理者也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這一義務要求景區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和配套服務,對于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應當以明顯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應急措施,以預防游客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情況發生。 該事件中,景區辯稱事發地為開放縣道且已閉園,但根據景區官方發布的閉園時間為事故發生的前一天(6月15日),且景區作為公共場所管理者,無論是否處于營業時間,只要管理區域(包括公共縣道等開放區域)存在可預見的風險(如泄洪),即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事發區域屬景區實際管轄,景區明知事發區域常有游客進入,且當日存在泄洪風險,若僅依靠“警示牌”和“口頭提醒”尚未能達到有效安全警示作用,還需另行增設實時水位監測、應急廣播或攔截設施、增加人員看守等動態防護措施,以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問題②:景區若未盡到充分告知和警示等義務,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若景區未能履行充分告知和警示等義務,導致游客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若景區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則旅游博主家屬可主張的民事賠償范圍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如7歲子女至18歲的撫養費)等人身損害賠償、近親屬精神撫慰金,以及同行重傷女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各項費用。 當然,在該事件中,景區責任認定需要著重考量三個關鍵因素,即是否充分警示水庫放水風險、是否有效阻止游客進入危險水域、應急救援是否及時得當,以此對過錯責任比例進行劃分。 問題③:若景區投保公共責任險,閉園時段發生的意外事故能否獲得賠償?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公共責任險的保障范圍包括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其經營場所范圍內從事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無論是在營業期間還是非營業期間(如閉園時段),只要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都可以獲得賠償。 若事故地點不在被保險人的經營場所內,一般情況下,公共責任險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公共責任險的保障范圍明確限定在經營場所內。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如果被保險人的經營活動有特定區域外的延伸,且這種延伸在保險合同中有明確約定,那么即使在經營范圍外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該事件中,若景區在保險公司有投保公共責任險,且事發地屬于景區經營場所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賠付責任。 問題④:水庫管理方泄洪未通知下游,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雖然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直接規定上游泄洪必須對下游進行通知的明確條文,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推導出上游泄洪方應當負有通知下游的義務,并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對下游的影響。如果水庫管理方未能履行預警義務或操作不當,導致下游合法利益受損,受損方有權要求賠償。但如果泄洪行為是在緊急避險情況下且已采取合理措施,可能會減輕或免除水庫管理方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供電、供水等公用事業中斷服務時的通知規定,雖然這些規定直接針對的是供電、供水等情形,但其背后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于上游泄洪的場景。這些原則要求服務提供方在中斷服務前應當通知用戶,以便用戶能夠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類比到泄洪情境中,上游在泄洪前也應當通知下游,以便下游能夠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減少潛在的損失。 因此,水庫管理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該事件中,水庫管理方若未盡通知義務,可能需與景區承擔連帶責任。但如果是在緊急避險情況下且已采取合理措施,可能免除責任。這個事件的最終處理結果還需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各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決。 問題⑤:旅游博主下水撿無人機,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旅游博主下水撿無人機的行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作為成年人,其在景區設有“水深危險,禁止嬉戲” 等警示標識的情況下,應當預見下水可能面臨的溺水、水流沖擊等風險,卻為取回無人機而將自身置于危險境地,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這種對風險的忽視和行為選擇上的不謹慎構成了主觀過錯。但若水位驟漲、泄洪的突發性與強度超出了普通人的正常預期,而景區及水庫管理在警示、預警、應急措施等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需承擔相應責任,具體責任劃分需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風險可預見性等因素。 問題⑥:若同伴在場但未能有效勸阻該博主下水,同伴是否需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同伴一般不擔責,除非存在主動教唆或挑釁下水、明知當事人不會游泳仍慫恿、隱瞞上游放水等關鍵風險等情形。 該事件中,旅游博主為撿無人機自行下水,無證據表明同行人員存在過錯,故無責。且一名同伴主動施救反受重傷,行為屬見義勇為。 問題⑦:若該博主應短視頻平臺邀請去取景,平臺對這起意外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旅游博主受短視頻平臺邀請去取景時發生意外,平臺責任需根據其參與拍攝的程度判定:若平臺僅推薦拍攝地點而未參與具體拍攝安排,通常不承擔直接責任;平臺主動邀請博主并指派拍攝任務,負有審核拍攝場地安全性的義務,若明知拍攝地存在泄洪等風險卻未告知博主,導致意外發生,可能需承擔次要責任,具體責任比例需結合平臺對風險的知曉情況、是否盡到安全提示義務等綜合認定。 問題⑧:短視頻平臺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推薦類文章、視頻內容負有什么義務?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網絡運營者在信息管理方面的具體責任與義務。短視頻平臺負有監管、審核相應視頻的義務,并應當對包含危險行為或不安全因素的內容(如野泳、未開發景區探險)添加明顯的安全提示,對明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內容及時刪除或屏蔽。 若平臺發現推薦類文章、視頻存在安全隱患或虛假信息卻未處理,除可能將受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以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對于一些忽視安全警示或故意虛假宣傳、惡意引導的博主,也可能將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情節惡劣的可能會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律師提醒 安全這根弦 各方應繃緊 公園、景區作為供人游玩的公共場所,管理者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設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標志,定期排查風險隱患,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及時應對突發事件,降低經營管理風險。若靠近水庫的景區,應時刻關注,在水庫泄洪前立即行動,及時關閉,并安排專人嚴密監控,以防止溺水事故的發生。 對于水庫管理方來說,在泄洪前應通過廣播、短信等渠道向下游受影響區域發布明確預警。對于水庫泄水可能影響到的漫水橋和漫水路等區域,應立即提醒相關部門實施交通管制,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志,并在必要時采取土石等封堵道口,以保障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此外,作為游客或者前來拍攝的博主,要強化自我安全防范意識,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切莫為撿東西鋌而走險,或一味追求新鮮刺激而忽視安全,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而短視頻平臺在邀請博主打卡時,需提前核查場地安全性,主動向博主告知泄洪、水流突變等潛在風險,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埋下安全隱患。唯有管理方、運營方、個人各盡其責,才能將“安全弦”繃得更緊,從源頭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 普法后記 “隱于江水,行盡江南,止于江南?!倍潭桃痪湓?,道盡了網友對旅游博主意外離世的惋惜。挽歌背后,是一重重安全防線的失守。 江河的湍流從不因個體的疏忽而停歇,但社會規則本應成為守護生命的堤壩。安全從不是某一方的獨角戲:管理者需將“禁止嬉戲”的標識轉化為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和巡邏防控的人力部署;平臺不能只做流量的推手,更要成為風險的“告知者”;個人則需在追逐鏡頭與財物時,始終牢記生命安全才是鏡頭之外最珍貴的“取景框”。 逝者已隨江水去,唯愿安全警鐘長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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