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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曾某在緩刑考察期間因再次實施盜竊犯罪,最終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曾某此前犯盜竊罪,于2024年2月29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然而,曾某并沒有珍惜這來之不易的改過自新機會,在緩刑考驗期過半時,卻因一時貪念再次重操舊業,路過林某家時,拿出自家的掛鎖鑰匙打開林某家門鎖并入室盜竊(未遂)。案發后,林某報案,警方將曾某抓獲。 因曾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秀嶼區檢察依法對其提起公訴,并提出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采納。法院最終作出判決:撤銷原判對曾某宣告緩刑的部分;以犯盜竊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與前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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