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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態,當親人離世后,留下未償還的債務時,債權人該如何追討?繼承人能否通過放棄遺產規避責任?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醫療費追償案件,揭開繼承關系中債務清償的復雜法律邏輯。 案情回顧 2019年7月,王某不幸遭遇車禍,送往平潭某醫院搶救。因病情嚴重,王某收住在重癥醫學科治療。2024年初,王某病故。在此期間,花費醫療費上百萬元,醫院多次向王某家人、車禍事主催討醫療費,均未果。無奈之下,醫院將王某的父母、子女和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在繼承王某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經查,王某生前有兩筆申請執行的債權和由于車禍受償的賠償款均系其遺產。 “我和王某都是低保戶,這么多的醫療費已經超過了正常治療費用,我們怎么負擔得起呀?”王某的丈夫在法庭上表示,案涉的巨額醫療費不屬于正常的夫妻共同債務,而且王某生前兩筆申請執行的債權無法實際履行到位,王某并無財產可以繼承。 “我們沒有繼承王某的遺產,也放棄對王某遺產的繼承。”最終,王某的父母、子女和丈夫均選擇放棄遺產。 法院審理 丈夫需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持的義務,尤其在一方重癥需要治療時,另一方更應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案涉的醫療費應當認定為王某與丈夫的夫妻共同債務,王某的丈夫作為生存一方,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王某的遺產為兩筆享有追索賠償款的債權,被繼承人均確認未繼承王某的遺產,也均放棄對王某遺產的繼承權,醫院亦未舉證證明王某的子女和父母有實際繼承王某的遺產,故王某的子女和父母依法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法官說法 問題①:放棄繼承就能徹底免除債務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原則上對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可不承擔清償責任。但放棄繼承不是債務“防火墻”。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未明確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若債務本身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或繼承人實際繼承了遺產(如隱瞞遺產),即使繼承人書面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債權人仍可追討。 問題②:如何區分債務是“共同”還是“個人”? 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區別,關鍵看債務的用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配偶放棄繼承,仍需用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若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僅能從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清償,若遺產不足以償還或繼承人放棄繼承,債權人無權要求繼承人“自掏腰包”。此案中,王某治病產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配偶不能以放棄繼承為由逃避清償責任。 問題③:債權人如何維權? 1. 第一時間固定債務證據。保留合同、借條、醫療單據、轉賬記錄等原始憑證,注明債務發生時間、用途及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若被繼承人去世前已離婚,需額外證明債務用于離婚前的共同生活。 2.查清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調查:債務是否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用于配偶或家庭共同支出?若懷疑債務被惡意轉移(如離婚前突擊負債),可申請法院調查夫妻共同財產流向。 3.緊盯“放棄繼承”的合法性。債務人可要求繼承人提供書面放棄聲明(口頭放棄無效),并核查是否存在“先放棄、后私下繼承”的情形(如繼承人實際占有遺產卻未登記)。若繼承人在訴訟中首次提出“放棄繼承”,可請求法院審查放棄時間是否在遺產處理前,是否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惡意。 法官提醒 繼承關系中的債務清償并非簡單的“放棄即免責”,債權人需通過債務性質認定與證據鏈構建實現維權,而繼承人亦需在法律框架內審慎行使權利,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責任誤判承擔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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