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近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販賣毒品典型案例,被告人葉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 2024年9月初,阮某通過微信聯系葉某,以每顆1500元價格購買3顆依托咪酯電子煙彈。葉某收到購毒定金1500元后,以1600元價格向上線購買了6顆電子煙彈,同月10日晚將其中3顆電子煙彈交付阮某,并收取現金3000元,該3顆電子煙彈之后被公安機關扣押。隨后幾天,葉某主動聯系阮某,欲以較低價格賣給阮某同樣的電子煙彈。雙方約定買賣3顆,每顆售價1400元。同月15日,葉某收取阮某轉賬的購毒定金3500元。同月18日晚上,葉某被民警抓獲,當場查扣電子煙彈1顆、電子煙桿1個等。上述查扣的4顆電子煙彈液體凈重均為1.5克,經鑒定均檢測出異丙帕酯成分。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販賣已被國家列管的非藥用類精神藥品異丙帕酯,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對葉某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不法分子將新型毒品偽裝成常見食品或用品,極具迷惑性。該案是異丙帕酯被列管為毒品后荔城法院的首例判決,彰顯了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堅定立場。珍愛生命,遠離毒品!廣大群眾應增強防毒意識,謹防因一時好奇或其他原因沾染新型毒品。一旦發現涉毒線索,應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