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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前兩天,我帶家人去游泳,將隨身攜帶的物品寄存在游泳館的儲物柜內。返回時,發現放在儲物柜里的手機不見了。游泳館老板表示,館內貼了標語,“請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若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所以此事與他無關。請問,泳游館老板能否以此免責? 【解答】 楊麗英(福建省律師協會理事、律師):王先生,您好!游泳館張貼的“概不負責”標語屬于無效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游泳館作為經營場所,對顧客在其場所內的財物負有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若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的標語,明顯是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可能存在的保管責任,符合無效條款的情形,因此該標語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建議您先與游泳館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可通過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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