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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無小事,簽好合同,交了定金,房主突然反悔不想賣房,這可怎么辦?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今年5月7日,陳某與王某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將位于長汀縣的一處房產出售給陳某,以分期付款方式,陳某需在5月7日支付定金10萬元,該定金可沖抵第一期購房款,第二期于6月22日前付清余款。陳某依約于5月7日向王某支付10萬元。5月13日,王某在未與陳某提前協商的情況下,向陳某轉賬10萬元,并注明退回購房定金。陳某與王某溝通未果,遂起訴至長汀法院申請查封該房屋。 法院調解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王某有意愿繼續履行合同,但希望陳某再多付1至3萬元;承辦法官多次聯系雙方當事人,從法律規定、證據等角度向當事人耐心釋法析理。經協商,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在工作人員見證下,雙方當事人到行政服務中心順利辦理過戶手續,陳某向法院申請撤訴。 法官說法 定金具有債權擔保性質,違約需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該法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見,定金具有明確的債權擔保性質,旨在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因其在促進雙方當事人信守承諾、提高交易效率方面有著積極作用,被廣泛運用在房屋交易等日常生活中。 房屋買賣不是小事,雙方應增強法律意識,慎重簽訂合同,一旦達成協議,就要恪守契約精神,誠信履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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