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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基金作為國家為保障公民基本醫療需求設立的專項基金,有著明確的使用規范。然而,不少人對醫保資金動了歪腦筋,將本應由肇事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轉為由醫?;鹬Ц丁=眨V菔泄臉菂^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醫保詐騙案。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20日下午,陳某甲駕駛電動車至閩侯縣南嶼鎮白漫溪路時,被江某駕駛的電動車撞倒后左腳骨折受傷。陳某甲被送往福州A醫院救治,后轉至福州B醫院治療。2021年12月28日,陳某甲同其子陳某乙商議后,向醫保中心進行外傷報備,報備時隱瞞陳某甲被他人撞傷的事實,謊稱系自行摔傷住院,無第三方責任及賠償。2022年1月11日,陳某甲在福州B醫院出院時,陳某乙使用陳某甲的醫??ㄋ⒖ńY算,騙取國家醫保統籌基金41160.74元。 2022年春節前,經公安機關調解,陳某甲獲得江某賠償款共計4.5萬元。2022年7月13日,陳某乙至醫保中心申請手工報銷陳某甲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7日因外傷在福州A醫院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工作人員受理材料后發現異常,經核查發現陳某甲系因第三方責任交通事故受傷住院,遂不予報銷,并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6月1日,陳某乙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日,陳某甲主動投案。2023年11月10日,陳某乙向醫保中心退還外傷報銷款41160.74元。后經檢察機關審查,因陳某甲、陳某乙犯罪行為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的法定酌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可免除刑事處罰,決定對陳某甲、陳某乙2人不予起訴,并由公安機關移送醫保局建議依法行政處理。 福州市醫保局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關于陳某甲、陳某乙詐騙一案違法問題移送函》后,因陳某甲、陳某乙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及第八十八規定,遂進行立案調查。經對陳某甲、陳某乙進行筆錄詢問,將案件呈報審批,經審核、集體討論后,福州市醫保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陳某甲、陳某乙,告知對2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陳某甲、陳某乙申請聽證,福州市醫保局在聽證后,經審核及兩次集體討論,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陳某甲、陳某乙退回醫?;穑ㄒ淹诉€),并處騙取金額41160.74元的3.5倍罰款,即144062.59元。陳某甲、陳某乙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遂向鼓樓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騙保事實清楚,處罰于法有據 庭審中,陳某甲、陳某乙表示對自身存在違法行為沒有異議,但系因法律意識淡薄及家庭經濟困難才犯下錯誤,并非故意而為,訴請可否降低處罰費用。 庭審后,法官向陳某甲、陳某乙釋明,2人騙保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依法應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案涉醫保騙保行為發生在2022年1月,根據當時適用的《福州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定,騙取醫?;鹬С龀^2萬元、在5萬元以下的,責令退回醫?;?,處騙取金額3.5倍罰款。故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的依據正確。 雖然理解陳某甲、陳某乙存在家庭困難,但家庭困難不符合《福建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適用規定》中關于從輕或者減輕的規定的條件,故陳某甲、陳某乙訴求減少處罰金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經法官釋法析理,陳某甲、陳某乙表示愿意承擔自身錯誤行為帶來的后果,并于7月2日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書,撤回訴訟。 法官說法 第三人侵權,不得用醫?;鹬Ц夺t療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此案中,若由醫療保險基金替肇事者承擔損失,不僅會使社會醫?;鹆魇В€會降低侵權人的違法成本。若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應在就醫時如實向醫療機構告知受傷原因,不能既向侵權人要求賠償,又隱瞞情況享受醫保報銷。若發生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支付,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可以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申請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不僅要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還將面臨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甚至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構成詐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醫保基金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對國家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參保人員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同時,亦有義務維護醫療保障基金持續健康發展。醫保騙保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嚴重威脅醫?;鸬陌踩€定,更會直接損害廣大人民群眾享有的醫療保障合法權益。作為公民,應秉持誠信原則,守好道德底線,不踩法律紅線,主動學習醫保政策,增強自我防范意識,自覺抵制和堅決防范醫保騙保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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