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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從天降,損失誰承擔? 法院:除無責方外,其余住戶承擔補償責任 走在小區樓下,突然被從天而降的不明液體潑得滿身污穢,面對惡劣的高空拋物行為,在難以查清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由誰承擔責任?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涉及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糾紛。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26日晚,梁某途經福州市鼓樓區某小區樓下時,被從該小區1號樓1單元方向潑下的不明液體淋濕全身。梁某隨即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入戶調查1單位的各層住戶,但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梁某委托評估機構對受損皮包進行損失評估,并對衣物上的樣本進行鑒定。后梁某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該單元所有住戶及某物業公司共同賠償損失,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審理與說法 排除無責方,其余侵權人應擔責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此案中,梁某被建筑物中潑出的不明液體淋濕,經公安機關調查未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相關住戶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依法負有補償義務,故梁某請求可能加害的住宅的使用人支付相應費用,法院予以支持。一層101室陽臺安裝有無法打開的封閉紗窗,結合其樓層位置,應排除其加害可能。根據視頻顯示,四層401室案發時僅有一名12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在家,且401室陽臺并無水源,結合視頻中液體潑出的距離,根據日常經驗法則可排除401室居住人系侵權人的可能。其余住戶提交的證據不能排除其作為加害人的可能,應當承擔補償義務。 物業僅收取衛生費,無需擔責 那么,某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在案的《某物業公司收款收據》及有關材料,某物業公司僅對案涉小區業主收取若干衛生費,未有證據證明某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其他費用。僅收取衛生費的機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需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故梁某主張由某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合理損失獲支持,部分訴請被駁回 梁某委托評估機構對其皮包損失價格進行評估所花費的評估費1000元屬于維權的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皮包損失價格估計為259元,法院亦予以支持。對于梁某委托鑒定機構對衣物上的樣本進行鑒定的費用,據梁某自述,因樣本問題無法鑒定,該費用證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梁某主張各層住戶登報賠禮道歉的訴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梁某訴請精神損害賠償,因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到嚴重精神損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鼓樓法院判決梁某的損失由該小區1號樓1單元除101室、401室以外的其他住戶承擔。梁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頭頂安全”需多方共筑 廣大居民務必增強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不僅要嚴格約束自身行為,同時要告誡、監督家庭成員及來訪人員,堅決杜絕向窗外拋擲物品。根據法律規定,即使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可能的加害人也將依法承擔補償責任,若情節嚴重,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也要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除基礎保潔服務外,應采取設置醒目警示標識、加強重點區域巡邏、開展安全宣傳、及時排查隱患等必要措施,嚴防高空拋物事件發生。 如不幸遭遇高空拋物,應第一時間報警,并盡可能保護現場,記錄拋物時間、位置、物品特征、目擊者信息等關鍵細節,固定相關證據,及時依法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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