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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時代,隨手發布“避雷”帖看似簡單,但若盜用他人圖片虛構消費體驗惡意詆毀商家,是否侵權?需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調解的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為這類問題給出答案。 案情回顧 2024年11月,在石獅某夜市經營舒芙蕾小攤的許先生在某社交分享平臺,發現用戶“地某某”發布題為“趕緊避雷石獅某夜市這家舒芙蕾真難吃!”的文章,文中附帶一張舒芙蕾照片。 許先生核查后發現,文中附帶的圖片并非自己攤位的商品。早在2024年8月28日,四川用戶“蛋黃某某”就曾發布“避雷金堂某某路某記舒芙蕾店”的內容,其配圖與“地某某”文章中的圖片完全一致。通過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調取的注冊信息及運營商實名數據,最終確認某社交分享平臺用戶“地某某”為遠在幾千公里外的李某某。 許先生認為,根據發布時間先后順序,可證明李某某盜取“蛋黃某某”的圖片,對外造謠這是在其攤點購買的甜品,發布虛假圖片及不實言論,對其進行惡意誹謗。該文章瀏覽量達到4520次,傳播范圍廣,導致周邊群眾議論紛紛,攤位評價隨之下降,造成嚴重經營損失,極大影響其生活與工作。同時,李某某的行為使其身心俱疲,遂訴至石獅法院,要求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權、當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9000余元。 法院審理 虛構事實貶損商譽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受理案件后,對許先生提供的帖文截圖、賬號實名信息、圖片比對記錄等證據進行全面審核,確認李某某存在盜用他人圖片、虛構消費經歷發布詆毀言論的行為,且該行為與許先生的經營損失存在直接關聯。 考慮到糾紛標的不大但影響商戶生計,法院委托調解員先行調解。調解員向李某某釋明其行為的違法性:虛構事實貶損他人商品質量,已超出正常評價范疇,構成名譽權侵權。經調解員耐心調解,許先生與李某某達成協議,李某某立即刪除侵權文章,賠償許先生經濟損失2000元。 法官說法 構成名譽權侵權,應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重要人格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其中,“誹謗”特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此案中,李某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名譽權侵權要件:一是存在違法行為,即盜用外地店鋪圖片虛構在許先生攤位消費的經歷;二是主觀存在過錯,明知圖片非許先生商品卻發布“難吃”的詆毀言論;三是造成損害后果,文章傳播導致許先生社會評價降低、經營受損;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李某某需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此外,即使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詞匯,通過虛構事實間接貶損他人商品質量、商業信譽的,仍可能構成侵權。 法官提醒 對于個體經營者來說,日常經營中應養成證據留存習慣,可定期拍攝商品實物圖片、備份交易記錄及顧客評價,建立“商品檔案”。一旦遭遇網絡誹謗,需第一時間截圖保存侵權內容(含發布時間、瀏覽量、評論區互動等),記錄發布者賬號信息,并向平臺提交侵權投訴。若協商無果,可憑證據向法院起訴,主張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損失賠償。 作為網絡用戶,發布消費評價應基于真實體驗,嚴禁盜用他人圖片、視頻虛構事實,不得通過“避雷”“吐槽”等形式惡意貶損商家信譽。 此外,網絡平臺應完善內容審核機制,加強真實性核驗,接到侵權投訴后及時采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擴大。若未及時處理造成損失擴大的,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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