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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在小區莫名被拖走,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期,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物業公司無需對業主車輛被拖走的損失承擔責任。 案情回顧 2024年10月底的一個凌晨,一輛車身帶有明顯“道路救援”標志的拖車駛入龍巖市新羅區某小區。經值班門衛詢問,拖車駕駛人員以“搭電”為由進行解釋,門衛按流程進行身份信息登記后予以放行。隨后,小區業主邱某停放在小區停車位上的小車,被這輛拖車拖走。 發現車輛不見后,邱某立即聯系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視頻畫面及小區入口登記記錄。隨后,邱某報警,公安機關出具的《報警/求助回執》顯示,該事件因經濟糾紛引發,屬于民事糾紛,建議邱某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邱某表示,其從二手車買賣網上向某典當公司購得此車,車輛登記車主為張某,張某此前已將轎車抵押給典當公司。今年1月,邱某向新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車輛被拖走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 物業公司已盡正常注意義務,無需擔責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2024年4月11日,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了物業服務的主要內容,并特別約定,若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需另行與物業公司簽訂機動車保管合同。邱某作為小區租戶,僅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支付了物業服務費(包含車位服務費),并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機動車保管合同,邱某與物業公司之間僅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對邱某停放在車位上的車輛既不負有保管義務,也無需承擔特殊的安全注意義務。 涉案拖車進入小區時,門衛根據其“道路救援”外觀標志,要求駕駛人員登記信息,基于合理信賴予以放行,已盡到正常注意義務與登記職責。且在事發后,物業公司積極配合提供視頻和登記記錄,全面履行了相應職責與義務,對車輛被拖走造成的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故新羅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邱某的訴訟請求。邱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無保管合同不承擔保管責任 車輛在小區被拖走,判定物業公司是否擔責,關鍵在于兩個方面:其一,要看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是否涵蓋車輛保管;其二,要看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關系。 從法律層面來講,保管合同成立需滿足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且在保管期間保管人能實際控制保管物這一條件。在物業服務領域,除非業主與物業公司明確簽訂車輛保管合同,否則物業公司收取的費用通常為停車服務費,并非車輛保管費,物業公司一般不承擔車輛保管責任。 不過,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仍需對進出小區的人員和車輛做好觀察、詢問、登記等工作,并且在事件發生后,要積極協助相關方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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