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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 1999年1月1日起,老林承包某塊農田。2012年,為便于自己生產生活,老陳在老林的承包地東側筑起棚屋及圍墻。2018年農村土地再次確權時,確權部門將該承包地確認由老林管理使用,并頒發承包經營權證。但老陳認為,棚屋及圍墻不屬于老林已確權土地范圍,即使承包也是未經過正規的程序和流程,自己對確權不知情,不存在侵權行為。為此,老林與老陳發生糾紛,經當地村委會調解無果,老林起訴至法院,請求排除妨礙。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用益物權受法律保護。老林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案涉承包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合法占有該承包地。老陳未經老林同意,在案涉承包地的部分土地上筑起棚屋、圍墻,妨害老林對案涉承包地的使用,老林有權請求排除妨害。為此,法院依法判決老陳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拆除違建在老林承包地范圍內的棚屋圍墻,并將土地恢復原貌。該案宣判后,老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物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人未經許可,占有、耕種他人承包地,系侵害權利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停止侵害并返還非法占有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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