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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男子廖某某因“酒后撒潑”被長汀法院以襲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1個月10日,并處罰金2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廖某某酒后駕駛摩托車途經某鄉鎮往城區方向路段時,行至某酒店路段,碰撞道路右側路肩,造成其自身受傷及車輛損壞。后經警方鑒定廖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84.66mg/100ml。隨即廖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被送至醫院,在醫院急診科治療時不配合治療私自往住院部跑,出警民警擔心其頭部出血較多,讓其回急診科治療,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因喝醉酒不配合,還多次用腳踢和用手打出警的民警及輔警,致一民警右手臂被擊中兩拳。 2024年,長汀縣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同時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對其提起公訴。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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