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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執行人薛某某因通過“大號”“小號”微信賬戶藏匿財產、逃避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9年5月,被告薛某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吳某借款60萬元,并出具借條。債務到期后,薛某某僅支付10萬元便停止還款。吳某起訴后,永安法院一審、三明中院二審均判決薛某某償還本金5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薛某某未履行義務,吳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永安法院依法向薛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要求其支付案件款51萬余元。但薛某某既未履行還款義務,也未按要求申報財產。2024年9月,法院因其未申報財產,對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 拘留期間,執行法官調查其微信流水,發現薛某某使用的“舍得”微信賬戶交易流水少且金額小,但該賬戶關聯的同名聯系人“舍得”資金往來頻繁。經質詢,薛某某最終承認自己擁有兩個同名微信賬戶,其中“小號”是以其兒子的手機注冊的。 經查,薛某某的“小號”2023年全年收入40.07萬元,支出100.32萬元,2024年1月至9月收入47.43萬元,支出83.86萬元,資金均通過其子農商行賬戶流轉。這與薛某某自稱“無償還能力”的說法矛盾。薛某某明知負有執行義務且具備履行能力,卻故意通過其兒子的銀行賬號及個人微信“小號”隱匿、轉移個人財產,逃避執行,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多個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4年9月,法院再次對薛某某拘留。隨后,法院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審理中,薛某某如實供述,家屬主動繳納部分執行款。日前,永安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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