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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涵江法院以被告人沈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23年12月,沈某某在國外旅游期間,在當地診所開具35粒阿普唑侖片劑并自用3粒。后沈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阿普唑侖屬于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仍通過“X”社交軟件發布銷售阿普唑侖片劑的廣告。其間,買家通過“X”社交軟件聯系沈某某,欲購買阿普唑侖片劑,后沈某某攜帶32粒阿普唑侖片劑未向海關申報進入國境,并自用2粒。 2024年1月23日,沈某某明知買家購買阿普唑侖系作為毒品替代物吸食,仍以600元的價格販賣阿普唑侖片劑5粒。買家通過支付寶口令紅包向沈某某支付毒資600元,并在莆田市涵江區收到沈某某郵寄的5粒阿普唑侖片劑。買家收到5粒阿普唑侖片劑后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并上交,公安機關依法扣押阿普唑侖片劑5粒。 2024年2月26日,沈某某明知買家購買阿普唑侖可能用于實施犯罪,仍在浙江省某商場以1000元的價格向買家販賣阿普唑侖片劑5粒。買家收到5粒阿普唑侖片劑后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并上交,公安機關依法扣押阿普唑侖片劑5粒。 案發后,公安機關于2024年3月1日抓獲沈某某,從其住處查扣阿普唑侖片劑20粒。經鑒定,從扣押的阿普唑侖片劑中檢測出阿普唑侖成分。同年5月14日,沈某某向公安機關退出違法所得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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