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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前兩天,我父親在小區散步時,有兩個小孩在不遠處追逐打鬧,其中一個小孩與我父親迎面相撞,導致我父親摔倒受傷,經入院就醫治療發現骨折。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孩子的父母賠償? 【解答】 陳偉(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檢察官):王先生,您好!您的父親在小區公共道路正常行走,無法預見被他人推搡的情況,不存在過錯。而追逐打鬧的兩個小孩是未成年人,他們在沒有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在小區內追逐打鬧,未注意到對他人可能造成的危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兩個小孩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您可以與小孩的家長協商賠償事宜,若協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孩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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