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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是職場交往的基本準則,也是勞動者應遵守的法定義務。然而,部分勞動者為獲取工作機會或相關福利,刻意隱瞞重要信息,最終可能得不償失。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勞動者隱瞞既往病史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件,當事人范某因違背誠信原則被駁回訴請。 案情回顧 2022年7月,范某入職某保險公司龍巖分公司擔任壽險顧問,在填寫“新人入司健康聲明”時,對“過去五年內是否患有癲癇等腦部疾病”的詢問勾選“無”,并承諾信息屬實,如有隱瞞愿承擔一切責任。次月,范某的保險從業資格登記至龍巖分公司名下。 2023年1月,該保險公司上級福建分公司為包括范某在內的外勤員工投保該保險公司的“民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的既往癥、等待期內檢查但等待期后確診的疾病等屬于免責范圍。 2023年7月,范某因“反復發作性意識不清、四肢抽搐”就醫,被診斷為右側顳葉癲癇及右側海馬硬化,手術治療花費8.28萬元。隨后,范某向入職的龍巖分公司申請團體險理賠。但龍巖分公司經調查發現,范某曾于2014年、2020年兩次因癲癇住院,2023年的住院病歷也記載其12年前曾接受過癲癇相關手術,顯然存在故意隱瞞既往病史的行為,屬于免責情形,故拒絕范某的理賠申請。范某與龍巖分公司多次溝通無果后,訴至新羅法院,請求龍巖分公司按照團體險條款支付其住院醫療保險賠償金5000元。 法院審理 隱瞞病史違背誠信原則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保險公司上級福建分公司為范某等人購買的團體醫療保險,已明確將既往癥列為免責范圍。范某作為具備保險從業資格、熟知業務知識的專業人員,在入職時故意隱瞞癲癇病史,違背誠信原則,導致龍巖分公司為其上報被投保人人員信息時產生錯誤認識,未對其既往癥作出特別說明。結合顳葉癲癇與海馬硬化的病理關聯及范某的既往病史,范某此次治療屬于免責情形,故對其理賠主張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龍巖分公司拒賠理由合法有據。 綜上,法院依法駁回范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自身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意味著勞動者入職前需如實告知自身情況,供用人單位判斷是否錄用或投保相關保險。此案中,范某為獲得工作崗位隱瞞癲癇病史,導致公司投保團體險時產生誤判,最終需自行承擔醫療費用。 在實際工作中,用人單位常要求勞動者填寫個人履歷或入職聲明,并承諾信息真實,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因此除身體狀態外,勞動者還應如實告知身份信息、學歷信息、從業經歷、從業資格等與工作相關的重要內容,切勿心存僥幸弄虛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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