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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自家榨的茶油、手工紅糖、西園花生、米圓子……”這些充滿鄉土氣息的特產,是漳平人走親訪友的“心頭好”。它們的產品包裝向來簡潔,甚至沒有詳盡的生產信息,卻承載著地方的風土人情和傳統工藝。然而,當消費者以“三無產品”為由要求“退一賠十”,法院該如何認定?近日,漳平法院審理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 2024年4月,鄧某在漳平市某特產店購買了茶油6提、西園花生4包、紅糖2罐、米圓子2罐,共計消費1460元。2024年8月,鄧某以上述商品外包裝無生產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執行標準等標識,系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無產品”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共計1606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茶油、花生、紅糖、米圓子,系經過相關加工工序,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應屬農民自產自銷的初級農產品。鄧某雖主張案涉商品為預包裝食品,但實際上應屬于采用簡易包裝出售的散裝食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可以不進行包裝”。因此,案涉商品符合“無須包裝”的品種范疇,鄧某訴稱的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執行標準等標識均不屬于強制標注內容,且鄧某未舉證證明案涉商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安全隱患。綜上,法院認定鄧某主張“退一賠十”缺乏法律依據,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消費者維權需恪守法律邊界,對初級農產品應聚焦質量安全而非形式標識;商家需主動規范經營,在保留特產特色的同時,通過明示來源、告知工藝等方式,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可靠。本案判決保護了個體工商戶及地方特色產業的合法權益,有助于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消費者與商家相互理解、相互監督,共同推動地方特色產業健康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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