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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經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羅某某犯非法狩獵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作案工具全部依法予以沒收。 2024年5月,羅某某擅自攜帶鋰電池、逆變器、鐵線、塑料棒等工具,到長汀縣某鄉鎮農場農田處,利用該工具布置電網,狩獵野豬。電網布置好后,羅某某接通電源,并在農田下方約150米處的廢棄房子內守候。在此期間,長汀縣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接舉報前往查看,羅某某心虛逃跑。兩日后,羅某某到長汀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羅某某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非法狩獵行為不僅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生態平衡,還觸犯法律紅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犯非法狩獵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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