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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午休時墜井致殘,誰擔責? 法院:多方過錯共擔責 違法分包、工地隱患、層層轉包責任不清……建筑工人午休時意外墜井致殘,各方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案情回顧 福州某公司承建某工程項目后,將其中的腳手架搭拆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何某,何某又將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程某。2022年3月14日,方某經程某招用,在項目工地從事腳手架搭設施工工作。2022年4月11日午休期間,方某于工地二樓樓梯背面便溺時,踩踏的空氣管道井上虛蓋的木板斷裂,摔落至負一樓約九米深的管道井中,被送醫搶救。 方某為確認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裁決確認方某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方某與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方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對方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方某不服該決定,于2023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方某的訴訟請求。方某遂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要求某公司、何某、程某承擔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 經鑒定,方某因傷致右肝裂傷(九級傷殘)、10根肋骨骨折(十級傷殘)、腰椎5處橫突骨折(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 工人存在重大過錯擔主責,其余各方承擔連帶責任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雙方必須是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單位。此案中,某公司將所承建的工程項目中的腳手架搭拆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何某,某公司與何某之間系違法分包的法律關系,某公司應承擔因違法分包導致安全事故的用工主體責任。 同時,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案中,何某將腳手架搭拆工程交由不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程某負責實際施工,由程某向其交付工作成果,何某與程某之間成立承攬合同關系,何某作為定作人選任無相關資質的程某作為承攬人,應依法承擔選任過錯責任。 而程某組建施工班組,雇傭方某進場施工,程某與方某之間成立個人勞務關系。程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未向方某提醒安全注意事項,未在事發空氣管道井旁設置安全警示牌,亦未舉證證明有發放安全帽、安全繩索等勞保防護用品,僅以簡易木板虛浮遮蓋,放任方某等務工人員在有安全隱患的場地走動導致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事故發生后,程某進行緊急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盡到及時施救義務,可適用過失相抵,適當減輕賠償責任。 方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現場施工人員,明知工地有衛生間卻隨地便溺,且知曉木板無法承重仍踩踏,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亦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此外,休息時間便溺雖與工作內容無關,但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正常工作密不可分,不影響責任認定。 綜上,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方某在午休期間進入施工現場時未細致觀察施工場地,在空氣管道井隨地便溺造成。綜合案情和各自原因力的大小以及損害后果,法院酌定由程某對損害后果承擔30%的過錯責任,方某自行承擔70%的責任。某公司、何某因存在違法分包及選任過錯,與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方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發包人、分包人應嚴格審核資質,避免選任過錯 在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等專業化水平較高的行業領域,層層轉包、分包的現象較為常見。在此類行業中,發包人、分包人更需嚴格審核相關資質,避免選任過錯。接受勞務方在確保自身資質合規的情況下,應切實履行管理與安全保障責任,如提供安全的勞動場所和工作條件,做好安全防護、技能培訓與安全提示、糾正違規操作等。提供勞務方應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如不擅自進入隱患區域、規范穿戴防護裝備、作業中留意環境安全狀態、發現隱患立即上報等。同時,妥善保存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憑證,以便維權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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