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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清流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間,李某某在公司注冊銷售點終端機(POS機)并綁定其名下兩家銀行賬戶,利用虛構交易的方式為江某某、肖某某等人“養卡”,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獲利7100元。2024年7月,李某某到案接受調查。 清流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銷售點終端機(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為他人“養卡”,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某對此認罪認罰。法院經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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