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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去年,我和一家養老機構簽訂了為期兩年的養老服務合同,并全額支付費用。合同約定,養老機構需在我現居住的城市內,通過其本地養老基地為我提供養老服務。然而,前兩天,養老機構通知我,本地養老基地將暫停經營,我需要去外省的養老基地接受服務,可我不想離開目前居住的城市。請問,我可以要求養老機構退還尚未消費的養老服務費用嗎? 【解答】 陳偉(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檢察官):張先生,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及該法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之規定,您與養老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但養老機構臨時變更養老服務地點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也違背了您最初接受養老服務的初衷,您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剩余的養老服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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