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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日前,東山法院集中公開開庭審理2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沈某松、李某添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 2021年7月至8月間,沈某松、李某添多次駕駛二人合伙購買的漁船,以拖網作業的方式在閩南漁場海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后將所捕漁獲物銷售給他人,并約定對非法獲利按50%進行分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松、李某添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沈某松、李某添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上繳違法所得,并繳納生態修復金,依法酌情從輕、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禁漁期、禁漁區的規定是保證漁業資源得以正常生產繁殖的重要舉措,任何試圖以身試法、在禁漁期從事非法捕撈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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