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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租賃車輛轉借他人后受損,責任該如何劃定?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東橋法庭調解了這樣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據了解,今年1月間,董某通過某租車平臺與甲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將其一輛小型轎車租賃給董某使用,共租用8天,每日租車費70元。董某在租賃期間,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而該人在駕駛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嚴重。甲公司收到消息后第一時間與董某協商車輛賠償問題。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甲公司將董某起訴至閩清法院,要求董某賠償車輛維修費、停運費、折舊費以及支付律師費等合計約5.8萬元。 閩清法院受理該案件后立即制作應訴材料,并將材料送達至董某。其間,法庭干警多次征求雙方的調解意見,詢問雙方相應訴求。經過多次協商,雙方近日達成調解:董某一次性賠償甲公司各項費用3.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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