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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被繼承人突然離世,既沒有留下遺囑,也無法定繼承人,遺產該由誰管理,如何處置?近日,光澤縣人民法院審結該縣首例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依法指定縣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擔任遺產管理人。 坐落在光澤縣杭川鎮的高家老宅,見證了高家三代人的生活變遷,在高父高母離世后,這套自建房交給了高家三兄弟,而后因大哥放棄繼承、二哥離世,2018年經公證,該套自建房由二哥的妻女趙某、小美及老三高某共同繼承。但變故來得突然,2023年趙某亡故后僅一年小美也意外離世,小美留下的房產份額等遺產無人管理。高某作為小美的叔叔,在小美成長階段對其多有照拂,高某依照民法典“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之條款主張繼承小美遺產,并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變更房產登記,但這一申請因高某既非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被駁回。今年,高某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向光澤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經查,小美系獨生子女,生前在光澤縣未進行婚姻登記也未育有子女,作為其法定繼承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小美也未留有遺囑。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故光澤法院依法認定小美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光澤縣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其遺產管理人。在判決生效后,由該局負責小美遺產清理、保管維護、債權債務處理及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事宜,從而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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