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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對象外出工作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該怎么辦?近日,漳平市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檢察監督案。 6月6日,社區矯正對象姜某某因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被山東省菏澤市巨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6月26日,姜某某到漳平市某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入矯后,姜某某因異地工作需要向某司法所申請經常性跨市、縣活動,但該司法所未予以審批。 “我在漳平接受社區矯正,上班地點卻在江西省上饒市,為了保住工作,我需要長期待在外地,但是司法所未同意我的申請,我不知道該怎么辦才好。”今年7月,姜某某向開展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檢察官反映。 了解這一情況后,檢察官立即開展調查核實。經查,姜某某早在2021年7月就入職江西省某廢鋼回收公司負責現場管理,工作收入是其唯一的生活來源。此外,檢察官還向該司法所了解相關情況,發現相關工作人員系擔憂若同意姜某某的申請,批準其一次性6個月的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監管難度大,容易出現脫管或再犯罪情況,不利于社區矯正對象監管,故未向漳平市社區矯正管理局呈報審批。 為有效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檢察官仔細檢查姜某某提交外出申請等材料,同時針對轄區司法所因“怕脫管”而對社區矯正對象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申請采取“一刀切”的情形,召開檢察聽證,廣泛聽取各界意見,接受社會監督。會上,檢察官還結合相關規定,對外出務工人員較多的司法所工作人員提出意見,轉變轄區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執法觀念。 近日,漳平市檢察院依法向轄區司法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建議及時整改、加強業務培訓、規范外出審批流程等,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次日,漳平市社區矯正管理局依法批準姜某某一次有效期為6個月的經常性跨市、縣活動,隨后向江西省上饒市某區社區矯正機構申請協助監管,實現對姜某某的全程監管和同步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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