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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直播帶貨成為互聯網經濟的新風口,一些不法分子也將目光投向對網絡世界不甚熟悉的中老年群體。近日,“74 歲老人刷視頻簽約直播帶貨,家屬退款遭拒,公司失聯”的新聞持續發酵,不僅暴露了直播培訓行業的亂象,更引發公眾對銀發群體網絡權益保護的熱議。 那么,74歲老人簽訂的直播培訓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家屬維權需掌握哪些關鍵證據?涉事公司的層層收費是否合法?直播平臺又該承擔何種責任?針對這些焦點問題,記者邀請福建仰格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浩律師進行深度解析。 事件回顧 8月6日,成都的李女士向媒體反映,今年暑假,她回家時發現,74歲的爺爺有一筆2690元的支出,這筆支出用于和一家在四川的商務信息咨詢公司簽約一份“電商AI帶貨”協議,內容是直播帶貨。老人稱,此前在網上刷短視頻時,彈出鏈接,點進去后有工作人員添加其微信,隨后被要求簽署協議,并支付2690元“培訓費”,對方還發送了一些“教學視頻”。 李女士查看合同和視頻后認為,視頻內容粗糙,是零成本網上搬運而來,且老年人很難學會,便向對方申請退款。然而,對方以費用屬于“培訓費”且已發送教學視頻為由拒絕退款。李女士覺得爺爺是因信息不對等被忽悠簽署合同,便撥打12345熱線投訴,之后又向當地派出所報警。 李女士搜索該公司相關信息,發現有不少人有著同樣遭遇。所謂的“帶貨”課程環環相扣,交了2690元后,每個階段還需額外收費,第一階段預估一周花費1000多元,第二階段預估一個月6000多元,第三階段預估一個月9000多元,最終提供明星授權,號稱帶貨可24小時不間斷賺錢。有網友投訴稱,簽訂帶貨協議繳費后,宣傳廣告中提到第五階段帶貨利潤翻倍,但交錢后發現只有個體戶或企業才能達到預期,個人店鋪做不到,若要升級個體戶還需再交5880至19880元不等的費用。還有網友表示,一步步投入后發現個人達不到預期,申請退費卻被告知因個人原因只能退10%。 李女士報警后發現,該公司在今年6月18日已處于經營異常狀態,被市場監管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網友走訪注冊地址也未發現實體店。目前,該公司多個電話顯示為空號,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聯。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該公司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異常名錄。8月7日上午,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稱,這家公司在轄區的注冊地為“虛擬地址”,已將相關線索移送至公安部門。 問題①:74歲老人簽訂的直播培訓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協議效力需結合具體情形判斷:若涉事公司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老人財物,如僅向老人提供網上搬運的粗糙視頻,而無真實培訓內容的,則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那么該培訓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當然無效。 若涉事公司沒有被認定為犯罪但存在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在該事件中,涉事公司通過短視頻平臺彈窗鏈接引導老人簽約,并虛構“帶貨可快速盈利”等虛假承諾,以及涉事公司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都進一步佐證涉事公司存在民事欺詐行為。同時,老人因年齡、信息不對稱及認知局限(如未理解協議復雜條款),其簽約行為存在重大意思表示瑕疵,故該培訓協議可被撤銷,但應當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若老人行為能力受限,家屬可申請鑒定老人簽約時的行為能力狀態,若存在認知能力下降(如未確診精神障礙但判斷能力不足),可能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簽約行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否則該培訓協議無效。 問題②:家屬要求解除簽約,如何舉證維權?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家屬應盡快固定證據,保存好與涉事公司的聊天記錄、合同文本、教學視頻、付款憑證等,還可以收集其他受害者的相關信息,形成更加完整的證據鏈。 在維權途徑上,鑒于涉事公司已失聯且可能涉嫌犯罪,建議家屬優先采取刑事手段報案處理,若刑事立案成功,可通過追贓程序挽回損失。若刑事立案未能成功,還可采取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的行政手段,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手段,綜合維護權益及挽回損失。 問題③:此類直播帶貨培訓收費是否合理?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一般來說,直播帶貨培訓收費應遵循市場定價原則,但也并非毫無約束。對于正常的市場行為,價格需符合公平、合理、等價有償原則。 在此事件中,涉事公司未事先告知老人后續存在高額費用,而是采用環環相扣、拒絕中途退款的收費模式,在每階段強制增加費用,使老人在前期支付部分費用后,不得不繼續付費,存在價格欺詐嫌疑。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涉事公司可能屬于“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若經查證屬實的,市場監管部門可對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問題④:涉事公司宣傳“帶貨可24小時不間斷賺錢”“利潤翻倍”等內容,是否構成欺詐?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涉事公司此類宣傳明顯違反廣告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皫ж浛?4小時不間斷賺錢”這類表述過于絕對化,且脫離實際情況,給消費者造成不切實際的盈利預期。而“利潤翻倍”的宣傳,若沒有明確前提條件、依據及限制范圍,也屬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內容,結合涉事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整體行為,該宣傳甚至有可能會成為認定詐騙或者欺詐的因素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問題⑤:涉事公司使用“虛擬地址”,是否違法?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虛擬地址”并不等于“虛假地址”,“虛擬地址”是指用“掛靠”的方式解決公司注冊的問題,大多適用于不需要實際辦公場所的自由創業者,例如一些地方設立創業園區、眾創空間等,為創業者提供虛擬注冊地址服務,只要依法依規經營,能夠被市場監管部門聯系、管理,這是允許存在的。 但是,“虛假地址”則完全不同。此事件中,涉事公司的注冊地址未發現實體店,公司電話為空號,法定代表人失聯,被市場監管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證明涉事公司的地址是完全虛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涉事公司使用“虛假地址”進行注冊登記,這種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不僅誤導消費者和合作伙伴,使其在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實情況的前提下進行交易,增加了交易風險;同時,也給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極大困難,導致監管無法有效實施。一旦出現問題,受害者難以找到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維護自身權益,而監管部門也難以對其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罰和整治。 問題⑥:若涉事公司構成犯罪,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涉事公司的行為很可能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公司通過虛構直播帶貨可輕松盈利、提供優質培訓服務等事實,隱瞞課程質量低下、難以實現盈利等真相,誘使老人簽訂合同并支付費用,但實際上并沒有提供真實有效的培訓服務。后續再通過環環相扣的話術,以及不得中途退款的強制方式,迫使老人持續投入更多費用,不斷遭受更多損失,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如果經調查,涉事公司存在以類似手段詐騙眾多受害者,且詐騙金額累計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一般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認定為“數額較大”),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相關責任人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等刑罰,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此外,如果涉事公司還存在非法集資等行為,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具體需根據其實際經營行為和資金流向等綜合判斷。 問題⑦:直播平臺在此事件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律師解答 劉浩律師:直播平臺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信息。若平臺未能向李女士及其家人提供涉事公司的有效信息,則構成對該條款的違反。根據該條例第五十條,市場監管部門可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最高30萬元),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四條規定,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平臺具有信息披露義務,應當記錄并保存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并在消費者維權時提供。若平臺未能履行該義務,導致李女士及其家人無法聯系涉事商家,平臺需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從平臺的審核義務來看,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就指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的身份認證和資質審核。涉事公司已處于經營異常狀態,但平臺未通過公開渠道核驗或忽略風險,屬于審核過失。平臺可能因“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被認定存在過錯,需承擔補充責任。如果平臺收到過消費者投訴,明知或應當知道涉事公司利用其平臺實施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卻未采取必要措施,如限制該公司在平臺上的推廣、經營活動,平臺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可能被行政處罰(如罰款、責令整改)。 律師提醒 這起事件給社會敲響了警鐘。對于老年人來說,應提高警惕,謹慎對待網絡上的各種信息和誘惑。尤其是涉及金錢交易、合同簽署等重要事項時,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諾。如果對某些內容感興趣,一定要先與家人溝通,聽取家人的意見。同時,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辨別能力,保護好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避免在不可信的平臺或鏈接上進行操作,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導致財產損失。 作為家屬,應多關心老年人的生活,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和問題。幫助老年人增強網絡安全意識,教導他們如何識別網絡詐騙、虛假信息等。一旦發現老人可能遭遇網絡詐騙或陷入不合理的交易,要保持冷靜,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報警或尋求法律幫助等。 此外,直播平臺應加強對入駐商家和主播的審核與監管,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和投訴處理機制。對于存在欺詐行為或經營異常的商家,要及時采取措施,如限制其經營、下架商品、公示信息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對直播帶貨行業的監管力度,加強對企業注冊地址、經營行為等方面的核查。對于利用“虛假地址”注冊、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的企業,要依法嚴肅處理,提高違法成本,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公示,避免更多人上當受騙。 普法后記 莫讓知識付費變成“養老錢收割機” 74歲老人陷入直播帶貨培訓騙局的遭遇,折射出銀發群體在數字時代面臨的權益保護困境。 老年人對新興技術的認知壁壘、對“輕松創收”的樸素期待,以及對“合同即保障”的固有信任,往往成為不法分子精準圍獵的突破口。那些以“知識付費”為名的陷阱,不僅利用信息差編織虛假承諾,更以“虛假地址”“經營異?!钡仁侄吻袛嗑S權路徑,讓老人陷入財產損失與情感焦慮的雙重困境。 守護銀發群體的數字權益,需要家屬多一份關愛、平臺多一份責任、監管多一份力度。唯有多方合力筑牢防線,才能讓“知識付費”回歸賦能本質,讓老年人在擁抱數字生活時,既能感受技術帶來的便利,也能守住安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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