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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作為重要的生態資源,承載著固碳釋氧、涵養水源等關鍵生態功能,其保護與合理利用關乎生態平衡與民生福祉。然而,有人為追求個人利益,無視法律法規,擅自占用林地,最終為此付出沉重代價。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為大家敲響了警鐘。 案情回顧 2023年8月至12月間,周某為平整山場種植農作物,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擅自要求某公司員工沈某將渣土堆放在連城縣文亨鎮南坑村某山場集體所有的6塊林地上,并對山場進行平整。 經認定,周某非法占用林地總面積為6532平方米,涉案山場林種為護路林(省級生態公益林),涉案林地原有林木均已滅失。經評定,造成碳匯損失量為40.78噸,森林碳匯價值損失為4276.19元;涉案林地所需生態修復費用為9798元。 案發后,周某在涉案山場種樹共計800余株,繳納森林碳匯補償金800元。今年3月18日,周某與連城縣文亨鎮南坑村民委員會簽訂《林地補植復綠協議書》,南坑村民委員會同意周某在協議簽訂后,以完成種植1000株樹苗補植復綠工作折抵其生態修復費9798元。 法院審理 承擔刑事與生態修復雙重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并毀壞省級生態公益林,改變林地用途面積6532平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周某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補植復綠及賠償森林固碳服務功能損失。根據周某自首、積極修復部分涉案林地、繳納部分森林碳匯補償金等量刑情節,連城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決周某于判決生效后一年內按照120株/畝的造林標準對涉案6532平方米林地進行補植復綠,并賠償剩余3476.19元森林碳匯價值損失。 法官說法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保護環境資源人人有責,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追求經濟效益、個人利益的同時,應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和生態保護觀念,切勿心存僥幸,觸碰生態紅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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