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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租船改裝并走私凍品,男子錢沒賺到還獲刑。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判處被告人鄭某勇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2024年10月間,鄭某勇明知虞某平(另案處理)欲走私凍品牟利,仍幫助虞某平尋找運輸所用的船舶。此后,鄭某勇以2萬元的價格租賃一艘漁船,并在虞某平的安排下,將該漁船送至浙江省某船舶修造廠進行改裝,同時陪同虞某平等人到福鼎市租借船員證書。同年11月,鄭某勇與虞某平安排的幾人一同駕駛漁船出海接駁凍品,并在途中利用衛星電話與上家聯系。接駁凍品后,虞某平組織人員駕駛泡沫船從漁船轉運部分凍品上岸并交由貨主運走,剩余部分凍品因潮水原因未能轉運。后虞某平等人決定將漁船上的剩余凍品轉賣給他人,并組織人員將凍品搬運至岸上。在等待買家安排車輛裝運過程中,虞某平等人被公安機關查獲,鄭某勇等人則駕駛漁船離開。經檢驗、認定,被查獲的凍品為美國產雞爪,凈重6640.54公斤,不屬于來自境外疫區的凍品,價值共計34530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勇伙同他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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