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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一男子明知是違法犯罪,但出于僥幸心理,仍用自己的銀行卡幫助他人轉移資金。近日,經光澤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今年3月,雷某因個人征信問題,無法在銀行辦理貸款,便想通過網上結識的“楊總”解決貸款問題。按照對方要求,雷某提供自己名下的3張銀行卡,并通過多次刷臉等方式幫助轉移資金,從中非法獲利4731元。被抓獲時,雷某還試圖辯稱自己是在辦理貸款,以掩蓋其犯罪事實。 檢察官經審查認為,雷某在主觀上明知自己有違法犯罪情形,仍然將自己的銀行卡及相關密碼告知他人使用,并幫助刷臉,從中獲利,依法認定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審查起訴階段,雷某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部分違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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