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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賞主播,妻子能否追回? 法院:夫妻一方“揮霍”,另一方可主張返還 隨著網絡直播的興起,觀看直播成了許多人日常娛樂消遣的一種方式,有些網友為了支持主播投入大量金錢。那么,丈夫偷偷打賞給主播的款項,妻子能否要求返還?日前,惠安縣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該院辦理過的一起類似案件,判決主播向妻子返還男子王彬(化名)超出正常網絡消費大額打賞及款項。該案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寫入2024年福建高院、泉州中院工作報告。 案情回顧 宋瑩(化名)與王彬原是夫妻,某日,宋瑩發現王彬多次在主播李菲(化名)的直播間打賞,雙方還添加了微信,微信中有兩人不少曖昧對話,一年不到的時間里,王彬的打賞金額總計達30余萬元。王彬還通過微信和支付寶給李菲轉賬3余萬元。 隨后,宋瑩訴至惠安法院,請求確認第三人王彬贈與李菲財產的行為無效,判令李菲返還受贈財產。其間,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宋瑩認為,王彬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贈與他人大額財產,并且該部分財產的使用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損害了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權,其有權予以否認并要求退回。同時,王彬向李菲贈與財物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李菲則辯稱,王彬向其打賞的行為并非贈與行為,而系網絡消費服務行為。王彬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其轉賬的錢應屬平臺直播打賞的延續、方式的變更及合理的人情往來,而非可以被主張無效的贈與行為。其對王彬的真實婚姻狀態并不知曉,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同時,宋瑩與王彬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已對婚內財產作出分割,宋瑩已經不再與此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喪失請求權基礎,不是適格原告,應駁回起訴。 法院審理 大額打賞及轉賬無效,小額打賞屬正常消費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正常的直播,主播不管是表演才藝還是聊天等行為均為觀看者提供了一定的欣賞、溝通等服務,應認定系建立正常的網絡服務合同。但該案中,李菲提供微信號讓王彬添加后,多次在聊天中要求王彬不能去其他直播間、要求打賞,其間與王彬進行曖昧對話,其行為已經超出正常網絡直播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為此,法院對王彬向李菲超出正常網絡消費大額打賞及支付行為,以及王彬向李菲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款項認定為無效,王彬在此期間向李菲還進行一些小額打賞,應認定為正常的網絡服務消費行為。 對于宋瑩與王彬已離婚,宋瑩是否有權向李菲主張權利的問題,法院認為,案涉款項發生于雙方離婚登記前,且王彬已經打賞、支付給李菲,故宋瑩訴求系對夫妻債權的處分,而非對夫妻離婚時財產的處分,宋瑩與王彬離婚時未就夫妻債權作出約定,故宋瑩仍有權向王彬主張權利。 在綜合考量王彬隱瞞已婚的事實,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持續大額向李菲打賞的自身過錯,以及宋瑩作為王彬配偶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制止等情況,法院酌情判決李菲應返還宋瑩相應款項。 一審判決后,李菲不服判決,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訴。泉州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三類情形下可主張返還打賞款項 近年來,圍繞網絡打賞能否返還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本質上來看,用戶通過網絡直播平臺給主播充值打賞,系一種商業消費行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前提下,應認定充值打賞行為有效,打賞者不得要求返還。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則可以要求返還打賞款項:一是打賞主體為未成年人。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打賞行為無效,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張返還;8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或16周歲以上但無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若打賞金額明顯超出其年齡、智力或家庭消費水平,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張返還。二是打賞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圍。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請求返還。三是打賞違背公序良俗。對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誘導打賞、內容淫穢等違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為而取得的打賞,不應予以保護,打賞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一方“揮霍”另一方有權主張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第一項即為:“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而針對這兩條規定情形中的“揮霍”,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特別指出,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 網絡打賞需謹慎,沖動消費不可為 群眾在觀看網絡直播時,要保持理智,規范自身消費行為,避免因沖動消費帶來不必要的糾紛。作為主播,在進行直播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誘導打賞等違法違規行為。如果主播存在欺詐、誘導等行為,導致打賞者要求返還錢款,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夫妻一方若發現另一方巨額打賞主播,甚至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可以與主播、平臺協商退款,若協商不成,可對主播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返還責任。若直播平臺存在過錯的,可同時起訴直播平臺,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在起訴時,應注意收集關鍵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等不正當關系證據、打賞流水,以及工資流水、存款證明等可證明打賞款屬于共同財產的證據。針對平臺,可整理主播誘導打賞的直播回放、平臺未審核的舉報記錄等違規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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