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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承載文明基因,盜掘販賣必受嚴懲。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倒賣宋代民窯遺址文物案,被告人許某某犯倒賣文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 案情回顧 2018年至2022年間,許某某多次從江某某(已死亡)、孫某(已判刑)等人處收購、接受其從閩清縣某鄉鎮民窯文化遺址盜挖或撿拾的文物瓷器。2022年7月28日,許某某通過中間人陳某某搭線買家鄧某某,將家中持有的古董瓷器拍照發給鄧某某挑選。在鄧某某選中后,許某某將其中3件文物瓷器以3.1萬元價格出售。 交易當日,公安機關在交貨地查扣白釉開片杯、黑釉瓷杯(均為一般文物)及青白釉花紋瓷杯(三級文物)各1件。民警順藤摸瓜,在許某某住處再查獲68件瓷器,經福建省考古研究院權威鑒定,68件瓷器包含三級文物19件、一般文物36件、文物標本11件、非文物2件。 法院審理 因倒賣文物罪獲刑10年并處罰金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許某某出售三級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是犯罪既遂;在許某某家中查扣的文物瓷器,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查獲而未能倒賣成功,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許某某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許某某犯罪的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后,許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文物不是商品,不得交易 閩清縣宋代民窯遺址是福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也是閩清歷史文脈的重要見證。此案中大量三級文物流失,不僅造成文化斷層,更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文物不是普通商品,個人收藏必須嚴守法律紅線,購買前應查驗合法來源證明,對出土、館藏或受保護的文物一律不得交易。公民發現盜掘線索、疑似文物交易應立即向公安機關或文物部門舉報,共同守護文物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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