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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龍巖新羅法院對一起跨省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處理。該案通過調解方式化解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糾紛,被告人及被告單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與生態賠償責任。 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主營有色金屬冶煉及金屬廢料加工,被告人胡某為公司實際管理人員兼總經理,被告人施某為公司廠長。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間,被告人胡某明知朱某(另案處理)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仍以每噸750元的價格,指使被告人施某將公司產生的700余噸鋁灰渣交由朱某處置。朱某將這些鋁灰渣運至龍巖市新羅區等地,其中部分經姚某、吳某(另案處理)引導,被非法掩埋于新羅區蘇坂鎮某村。2022年6月9日,該傾倒點被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查獲,現場查明的廢鋁灰及污染混合物總計達8501.25噸,經檢測確認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HW48類危險廢物。 今年6月6日,檢察機關以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浙江某公司、胡某、施某提起公訴,6月18日,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浙江某公司與相關涉案人員共同支付危險廢物處置、清理轉運、生態損害賠償等費用共計701萬余元。 案件審理中,新羅法院承辦法官向被告浙江某公司釋明其行為的危害性:非法處置的鋁灰渣已嚴重污染當地土壤、水資源和大氣,破壞生態平衡與生物多樣性,威脅居民健康。法官同時告知,自愿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浙江某公司深刻認識到錯誤,同意全額支付上述701萬余元費用,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浙江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且上述701萬余元已履行完畢。 2025年7月30日,新羅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浙江某公司罰金五萬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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