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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內互相辱罵 雙雙侵權得不償失 法院:糾紛理性解決,避免多重代價 因經濟糾紛,兩人在微信群中持續使用侮辱性詞匯互罵近一年。這種“網絡對罵”行為是否都構成名譽侵權?雙方都要求對方道歉賠償,責任該如何認定與劃分?近期,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審結一起因微信群互罵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回顧 在該案中,陳某甲與陳某乙因一筆數萬元金額的民間互助會會費產生糾紛,陳某甲被指拖欠該款項。自2023年12月下旬開始,兩人在微信群(群中共有21人),就會費問題發生激烈爭執。 這場爭執一直持續至2024年10月下旬,期間雙方多次在群內發布極具貶低和侮辱性質的語句攻擊對方。最終,陳某甲向長樂法院提起訴訟,指控陳某乙侵犯其名譽權,并提出賠禮道歉等訴求。陳某乙隨即提起反訴,同樣指控陳某甲侵犯其名譽權。 法院審理 微信群互詆毀名譽侵權 雙方群內道歉并互賠律師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微信群中持續發布含有侮辱、貶損人格內容的言論,均對對方的名譽權造成侵害,應在一定范圍內(即涉案微信群成員中)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法院責令雙方立即停止侵害對方名譽權的行為。 關于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未顯示侵權影響擴散至微信群之外,故恢復名譽的范圍應與侵權影響范圍一致。最終,法院判令雙方在涉案微信群內發布經審查的致歉聲明,并持續保留十日。 針對律師費損失,法院酌定雙方各自賠償對方合理費用3750元。對于雙方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后果,且雙方均存在過錯,故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雙方上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維權應理性 謾罵不可為 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即便微信群成員有限,其傳播影響卻真實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公然侮辱、誹謗他人損害名譽權的行為,均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該案中,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理性解決,轉而以“網絡罵戰”互相攻訐,最后以雙方都身心俱疲、得不償失收場。該案深刻警示公眾,糾紛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意氣用事的網絡謾罵非但不能有效維權,反而可能會擴大損失,付出“吃了官司、賠了鈔票、丟了面子”的三重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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