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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本想跨省找工作,卻因手頭拮據干回“老本行”。近日,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據悉,王某某曾因犯盜竊罪,四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今年3月,王某某聽說福建省經濟狀況較好,就前往福建找工作,但因手頭拮據,重操盜竊舊業。3月13日,王某某駕駛摩托車抵達龍巖市連城縣,當晚在一小區地下車庫,使用扳手拆卸并盜走一輛電動車電池。隨后,王某某繼續流竄作案,陸續在上杭縣、漳平市盜取電動車電瓶,并將盜取的電池售賣給廢品店。3月18日,在永安市售賣電池后沒多久,王某某就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經查,王某某共盜竊電動車電池32個,非法獲利1557元。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非法獲利1557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今年7月10日,漳平市檢察院以盜竊罪對王某某依法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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