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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老齡化社會到來,養老機構成為許多家庭的選擇。然而,入住押金退還難成為困擾消費者的一大難題。日前,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審結的一起養老機構押金退還糾紛案,為消費者遇到這類問題如何維權提供指引。 案件回顧 2020年4月,張某與某養老公司簽訂其妻林某的《入住協議》,并交納了1萬元入住押金(緊急備用金)。隨后,林某入住該養老公司經營的醫養康復中心。 2022年9月,該養老公司因消防問題整頓停業,通過微信通知家屬,告知將林某轉移至某醫院公司經營的養老中心,并要求家屬前往辦理交接。次日,林某、張某與某醫院公司簽訂新協議書,約定林某自當月1日起入住該醫院公司的養老中心。當天,該醫院公司還出具了一份醫療保障金說明,承諾“后續若原醫養康復中心未退還保證金,我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023年1月30日,林某因病住院,此后未再返回某醫院公司的養老中心,雙方也未辦理正式出院手續。2024年3月5日,張某向洛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養老公司和某醫院公司退還押金。 法院審理 保證期屆滿醫院公司免責,養老公司應退押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某養老公司的《入住協議》合法有效,各方應依約履行。某養老公司將林某從某醫院醫養康復中心轉移至某醫院公司經營的養老中心后,張某辦理新入住手續,可推定其認可轉移安排。結合林某未再返回的時間,法院認定其出院時間為2023年1月30日,此后家屬有權要求退還押金。 關于某醫院公司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規定,以及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規定,某醫院公司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但承擔前提是張某在保證期間內提起訴訟或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規定,該案醫療保障金說明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即從2023年1月30日起算六個月,故該保證期間于2023年7月29日屆滿,張某父子于2024年3月5日提起訴訟,已超過保證期間,某醫院公司無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某養老公司應在十日內返還張某入住押金1萬元;駁回其對某醫院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方未履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當前養老行業存在押金管理混亂、收費不透明等問題,糾紛頻發已影響公眾對養老機構的信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贝税钢校鞔_要求某養老公司履行退還押金義務,防止養老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通過公正裁判修復受損的契約信任關系,向社會傳遞“合法經營受保護、違法行為必追責”的明確信號,對規范養老服務行業、強化契約精神、構建老年人友好型養老服務體系具有深遠的法律與社會意義。 法官提醒 押金退還遇阻,應及時維權 若遇到老人不住養老院但押金被拖著不退的情況,建議與養老機構進行友好協商,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押金的退還問題。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進行投訴。投訴時,應提供詳細的證據材料,如押金收據、合同等,以便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若仍無法解決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養老機構按照合同約定退還押金。 法官建議,老年人維權能力較弱,應優先選擇專業正規的養老機構,對高額預付費保持警惕。同時,要注意在保證期間內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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