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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利用聊天軟件建群開展“紅包掃雷”網絡賭博的案件。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案情回顧 2020年8月至9月期間,吳某某為非法獲利,在某聊天軟件上創建賭博群,并通過加好友、好友推介等方式招攬人員入群。吳某某在群內制定詳細規則,以“紅包掃雷”形式組織群成員賭博。具體規則為:賭客在群內發送一個包含10份小額紅包,并指定0-9中一個數字為“雷”;其他成員搶紅包后,若所搶金額尾數與“雷”相同,則需向發紅包者返還等額紅包。吳某某持有群主“免死號”及管理員賬號,參與搶紅包及群管理。其“免死號”由機器人小程序控制,固定參與搶包,并享有特權——若該號搶中“雷”值紅包,除其獨自搶中該“雷”的情形外,吳某某均無需返還紅包。經鑒定,該賭博群實際參賭人數為296人,吳某某非法獲利4069.68元。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建立賭博群,組織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綜合考慮吳某某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罰,且具有坦白、退贓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的區別 吳某某在庭審中辯解自己的行為構成賭博罪,不構成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的區別主要在于客觀方面,即前者是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后者則要求行為人反復參與賭博活動,從而形成一種習慣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此案中,可以從以下四點來認定吳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 1.從管理性來看,吳某某建立賭博群,擔任群主及管理員,通過邀請他人加入其建立的賭博群。該群創建后,吳某某制定“紅包掃雷”規則及群規,并對群成員參與賭博實施嚴格控制,吳某某還每天在群內發數額不等的福利紅包,并注冊多個小號綁定機器人軟件搶紅包、充人氣、拉人頭。 2.從規模和持續性來看,吳某某組建的聊天群活躍時有四五十人參賭,累計參賭人數296人,參賭人員眾多,規模較大,這與傳統賭博犯罪中參賭人員穩定的特征不符,同時,進入聊天群賭博的人員之間大多相互并不認識,該賭博群在一定持續的固定時間內連續、不間斷地為賭客開放,只要在其開放時間內,賭客進入該賭博群均能進行賭博活動,而無須臨時組織、通知。 3.從公開性來看,開設賭場不具有一般賭博犯罪的隱蔽性特征,而是相對公開。本案中,該賭博群允許社會不特定人員參賭,賭客既可通過吳某某的介紹進群,也可通過其他賭客介紹進群,對入群人員并無嚴格的限制,參賭人員不固定,具有公開性特征。 4.從營利性來看,吳某某將“免死號”綁定機器人固定搶包,每局除非是“免死號”中“獨雷”才需要返包,否則就可以一直搶包,吳某某通過享有“免死號”特權獲利,而非通過與賭客之間對賭獲利,非法獲利金額4069.68元。 由此可見,吳某某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法官提醒 網絡非法外之地,組織賭博必嚴懲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的便捷性和隱蔽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此案中的吳某某以為通過網絡建群賭博難以被發現,最終卻難逃法律的制裁。廣大網民要清楚認識到,網絡空間同樣受到法律的嚴格監管,任何利用網絡進行賭博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增強法律意識,自覺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如果發現身邊有人利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組織賭博活動,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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