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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您看,敬告牌制作好了,我準備把它立在這兒。”8月14日,在永泰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的監督見證下,永泰縣清涼鎮嶺下村村民黃某在馬頭里山場的山道進出口處立起野生動物保護敬告牌,以實際行動彌補此前非法狩獵行為造成的損害。 幾年前,黃某將其購買的捕獵夾及報警器安置在馬頭里山場。2023年5月的一天,報警器信號響起,黃某前往查看,意外發現捕獲的竟是兩只散養在該山場的生豬。黃某隨后將生豬放生,并收回已被觸發的捕獵裝置。盡管捕獲的是家豬而非明確列名的野生保護動物,但黃某的行為依然觸犯了法律。 永泰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在未取得狩獵許可的情況下,違反狩獵法規,在被劃定為禁獵區、禁獵期的區域內,使用了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進行狩獵活動,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法院依法判處黃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決的同時,向黃某發出一份《野生動物保護令》。這份特別的保護令要求黃某化“過錯”為“行動”,主動參與到野生動物保護中——黃某需要在案發地設立至少3塊野生動物保護敬告牌,并在緩刑考驗期內,每月至少在案發地附近巡護一次。 收到保護令后,黃某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多次主動聯系辦案法官,共同商討敬告牌的樣式及設立地點。為達到最佳警示效果,黃某最終選擇將敬告牌立在村民進出山場的必經之處——山道進出口處。 永泰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發出《野生動物保護令》,責令被告人在案發地周邊設置敬告牌并進行巡護,此舉具有雙重意義: 一方面,讓被告人以實際行動彌補其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切實履行保護野生動物的公益責任;另一方面,現場矗立的敬告牌及其背后的真實案例,是最生動、最直接的普法教材,時刻警醒過往群眾,破壞生態資源、非法狩獵必將付出法律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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