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 近日,由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江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永定區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2年11月15日,江某某入職某土樓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現任職該公司某景區運營職員,主要職責包括對進入景區人員進行檢查、驗證,阻止個別人帶客逃票、漏票等。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江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不驗票或少驗票的方式,協助他人帶游客逃票進入景區參觀,共計收受賄賂三萬余元。 永定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江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協助他人帶游客逃票進入景區參觀,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三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鑒于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