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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利用朋友信任,多次通過微信收款碼盜刷好友微信賬戶,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漳平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蘇某輝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5萬元。 2017年,蘇某輝因幫忙裝修認識李某,常到李某家中泡茶。二人熟絡后,李某因年紀大,不善操作智能手機,便請蘇某輝幫忙重新下載手機軟件等,蘇某輝也因此記下了李某的微信支付密碼。2024年3月,蘇某輝再次收到幫忙操作手機的請求,為緩解債務壓力,蘇某輝以幫忙清理手機垃圾為由,利用事先偷看到的支付密碼,趁機轉走李某微信賬號的零錢,并將交易記錄刪除。見未被察覺,蘇某輝以各種理由,先后盜刷李某微信賬戶16次,資金總計2萬余元。事情敗露后,蘇某輝主動退賠1.8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同年5月,蘇某輝投案自首。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蘇某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自首、認罪、積極賠償以及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漳平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盜竊罪對蘇某輝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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