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網約車行業的蓬勃發展,不少家庭為增加收入,將私家車投入到網約車運營中。那么,當私家車“變身”網約車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呢?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責任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案情回顧 2023年8月,王某駕駛車輛與李某駕駛的車輛在龍巖市新羅區發生碰撞,造成王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李某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某將車輛送去修理店維修,由其所投保的A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2.8萬余元。因事故為同等責任,王某向A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轉讓書》,將要求李某賠償1.4萬余元的追償權利轉讓給A保險公司。 李某所駕駛的車輛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單》,并在保單中載明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 A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李某將家庭自用汽車在某平臺登記注冊為網絡預約出租車,并作為司機接單營運,事故發生時處在營運狀態。故A保險公司將李某及B保險公司訴至上杭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返還。 法院審理 未告知車輛用途變更,保險公司免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保險標的改用途增加危險程度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李某以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對案涉車輛進行投保,但在某平臺注冊為網絡預約出租人,將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的車輛用于開展網約車營運活動,因營運車輛相對于家庭自用汽車運行里程較多,使用頻率明顯提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顯上升,且此案交通事故系在營運過程中發生,李某的行為顯著增加了保險標的即案涉車輛的危險程度。 李某未將車輛用途的變更情況及時告知B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B保險公司可依據法律規定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李某承擔向A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4萬余元的責任,并駁回A保險公司要求B保險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李某、A保險公司均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營運是一種狀態,不是根據單次是否接單判斷是否處于營運,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實不因此而改變。而“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對沖,誠信原則是保險合同的生命線”。 在此提醒保險公司,應加強保單風險提示的針對性和顯著性,可通過技術手段對營運車輛投保設置專項核保流程,防范道德風險。對投保人而言,車輛用途變更可能使保險責任發生根本性變化,切莫心存僥幸隱瞞事實。即使保險公司未明確詢問,投保人仍需主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需自行承擔因車輛性質轉變帶來的額外保費成本。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