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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法官和調解員,現在工程款有了著落,我心里的石頭終于落地了。”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法官攜手“商和榕城”商會糾紛調解聯盟特邀調解員,在互聯網法庭共同調解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這場跨越線上線下的多維調解,不僅為當事人減輕訴累,更讓“法院+企聯”多元解紛機制在實踐中積累更多經驗。 時間回溯至2018年8月,福建某建設公司承包了福州市一處舊改工程后,將工程轉包給林某,而該工程的實際施工則由王某完成。2020年9月,工程順利竣工并驗收合格,但王某的工程款遲遲未能全額到賬。多次催討無果后,王某一紙訴狀將福建某建設公司作為被告、林某作為第三人起訴至鼓樓法院,要求福建某建設公司支付剩余26萬余元工程款。 庭審中,福建某建設公司主張其已將工程轉包給林某,不存在又轉包給王某的事實,雙方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王某無權要求其付款。王某則認為項目對接人員是以福建某建設公司的名義與其溝通,該公司作為總包方應當付款。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該案中,雙方證據均存在瑕疵,且雙方爭議較大,經辦法官經評估后認為,若機械下判,不僅可能增加各方訟累、也可能產生更多矛盾,不利于案件實質化解,調解才是該案最優解紛路徑。因案件當事人均為長期在福州從事建筑行業的人員和企業,經充分征詢當事人意見后,經辦法官向福州市企聯發出聯合調解邀請函。 市企聯作為“商和榕城”成員單位,立即指派商事糾紛特邀調解員陳虓加入調解。 調解伊始,法官深入剖析證據細節和訴訟風險點,結合法律法規釋法說理。“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你主張與福建某建設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就得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接人員的行為代表公司,但目前的證據還不夠充分。”法官與王某溝通道。而針對福建某建設公司的主張,法官則對其代理人說:“即便公司這次勝訴,王某很可能轉向林某索要款項,林某說不定又會來向公司催討,這樣的連環糾紛會增加各方經濟成本,對企業聲譽和長遠運營沒有好處。” 陳虓則從建筑行業特性切入,以專業視角幫助福建某建設公司分析利弊:“企業的口碑至關重要,如果敗訴進入執行程序,難免對招投標和市場信譽造成影響。”隨后,他又勸導王某:“訴訟是耗時費力的,即便勝訴也可能導致雙方關系破裂,影響后續合作機會,不如協商解決更為務實。” 多輪溝通后,當事人就工程款支付、權利義務等條款終于達成一致。因福建某建設公司代理人目前身在外地,為及時響應各方當事人希望盡快完成調解協議簽訂的訴求,經辦法官依托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臺,與三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遠程確認協議條款細節,并通過互聯網法庭組織當事人完成調解協議簽訂,最終于當日出具調解書,高效化解了這起糾紛。 記者手記 該案的成功調解,是“法院+企聯”聯合調解機制的生動實踐,不僅為企業節省了訴訟成本,更為企業構建了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通道。鼓樓法院在福州中院指導下,拓展深化“商和榕城”商會糾紛調解聯盟,主動邀請企聯聯合調解,將商事審判的專業性與行業調解的靈活性相結合,形成一種“1+1﹥2”的解紛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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