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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壽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韋某某因犯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5月5日晚,壽寧縣公安局組織交警在際頭仔村路段開展酒駕查處工作。韋某某酒后駕車行駛到該路段,發現前方有交警設卡檢查,立即調轉車頭準備逃離。執勤交警發現后,隨即上前要求韋某某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然而,韋某某非但沒停車,還加速前行,將依法執行公務的輔警懸掛在車輛主駕駛室車窗上拖行400多米,造成輔警受傷。 經鑒定,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3.74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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