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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范某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今年4月初,范某網上下載某App,客服稱成為會員后進行充值可提現獲利。4月13日至15日,范某為提現會員積分,在客服的指引下,使用名下銀行賬戶及支付寶先后轉賬約5.7萬元到對方指定賬戶。后客服以需要驗證銀行卡能否正常使用為由,將2.4萬元(經核實為詐騙資金)轉入范某銀行賬戶中。范某在客服指使下用該2.4萬元在某超市購買了24張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并郵寄至客服指定的地址,后因收件地址不詳,24張購物卡被退回,且聯系的App也無法再登錄。范某意識到被騙,將18張購物卡出售獲1.5萬元,剩余6張自留家中。4月29日,范某被抓獲。 8月1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永定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范某明知其轉移的資金系犯罪所得,仍實施幫助轉移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于8月11日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范某提起公訴。 近日,永定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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