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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涵江法院邀請當事人一起參與執行工作,將執行過程置于群眾監督之下,讓群眾零距離感受陽光執法。 翁某甲與張某某合作投資福建省某某水產有限公司。公司經營過程中,翁某因病離世,該水產公司45%股份是翁某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且該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另行規定,該股份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陳某某及三名子女翁某甲、翁某乙、翁某丙繼承。 該公司另一股東張某某對陳某某等人的繼承提出異議,并聲稱此前因該公司股東對認繳出資額發生爭議,后公司先退回翁某某的投資本金,現翁某某原持有股權項下已無實際出資。雙方就該公司的股權變更登記、公司出資、廠房租賃合同等系列糾紛向涵江法院先后提起多次民事訴訟,部分已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部分訴訟案件仍在審判階段。 執行過程中,涵江法院承辦法官發現陳某某、翁某甲、翁某乙、翁某丙與福建省某某水產有限公司的系列糾紛案件均因公司的股份繼承和股份份額的認定引起,且雙方當事人之間系親戚關系。同時,案涉公司的倉庫中存有一批即食海產品罐頭,受生產保質期限限制,需及時處理,否則罐頭因存儲時間太長,將導致后續涉及租金折抵、公司出資認繳等金錢履行義務無法執行到位,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 執行法官深入剖析該案的特殊性,認為若加大調解力度,極有可能化解矛盾糾紛,避免當事人訴累。于是,涵江法院通過內部聯動,讓執行局與江口法庭聯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闡明案件利害關系,尤其是案涉海產品罐頭的快速折價。最終,雙方當事人同意達成和解。 調解成功后,當事人雙方就案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隨后,執行法官和當事人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前往案涉工廠倉庫。在雙方當事人和人大代表的見證下,執行法官現場打開庫門,對倉庫內上千件罐頭一一搬運清點,同時,制作廠房機器設備筆錄清單,以便后續按雙方和解協議內容及時處理。因物品涉及數量大,且部分機器設備實物名稱與判決所附清單名稱不一致,需一一校對、核實,整個清點和搬運工作持續近6個小時。最終,申請執行人一方向法院撤回執行申請。 此次公開執行行動,讓當事人感受到了涵江法院解決執行難的決心和執行工作的雷厲風行,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肯定。下一步,涵江法院將進一步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溝通聯絡,全方位、深層次、多樣化地實質解決矛盾糾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切實提升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實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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