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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清流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4000元。 黃某在某短視頻平臺刷到一條視頻,稱幫他人接收網絡賭博充值上分的錢,可以賺取收款金額1%的好處費,但要求由企業微信商戶做。為此,黃某叫上具有企業微信商戶的李某(已判決),兩人今年5月份共計接收資金224313元、轉移資金155000元,黃某本人也非法獲利1500元。 清流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黃某明知他人轉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仍提供企業微信收款碼給上家使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應當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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