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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永泰男子賴某某未經許可私自安裝加油裝置非法經營、存儲柴油牟利,被永泰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該案也是自2023年1月1日全部柴油被列為危險化學品以來,永泰法院判處的首例涉柴油危險作業罪案件。 2023年1月至7月,賴某某發現永泰縣多處工地的工程機械車需要添加柴油,為從中牟利,在明知自己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的情況下,賴某仍從某石油貿易有限公司購買“0號柴油”,并存放在自己改裝的配有油桶及簡易加油裝置的面包車內,后將“0號柴油”運至永泰縣多處工地銷售。經查,賴某某售賣成品“0號柴油”金額共計406213元,從中非法獲利10000元。 2023年7月12日,永泰縣公安局查獲賴某某,并依法扣押其犯罪使用的小型普通客車及加油桶、加油機、加油槍等作案工具。到案后,賴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全部退贓。 經評估,賴某某的柴油零售業務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具備經營條件;該加油作業區存在的危險、有害物質有柴油,屬于危險化學品;該加油作業潛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事故包括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車輛傷害、高處墜落、坍塌等;該加油作業區的站址選擇、總平面布置、加油工藝及設施、消防設施及給排水、電氣、緊急切斷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安全管理等方面均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該項目存在《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中判定的8項重大事故隱患。 永泰法院經審理認為,賴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全部退贓的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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