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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屋定制”家裝模式的流行,相關的合同糾紛呈現上升趨勢。大量的糾紛根源在于合同約定模糊,雙方權責不明。一份“粗線條”的合同往往成為后續扯皮甚至對簿公堂的導火索。 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因裝修合同條款理解分歧引發的裝修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定某裝修公司未履行安裝義務構成違約,判令其支付違約金。在此,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簽約務必擦亮雙眼,警惕“合同陷阱”。 案情回顧 2024年五一期間,張某在網上看到某裝修公司的宣傳材料后,前往該公司商談房屋裝修事宜,并簽訂《共享展廳預留名額》,協議約定:張某承諾在房屋裝修完畢后2個月內,將房屋作為樣板房供某裝修公司客戶參觀,某裝修公司則為張某提供裝修優惠。 2024年5月13日,雙方正式簽訂《裝修材料購銷合同》。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就合同價款及安裝義務爆發激烈爭執。協商無果后,張某于2024年11月13日將某裝修公司訴至閩清法院,要求解除《裝修材料購銷合同》,退還已付合同價款57300元并支付違約金。 張某主張,雙方在事先協商時已口頭約定,裝修單價為每平方米780元,且包工包料,但書面合同條款與協商內容不符。如今,某裝修公司不僅要額外收取費用,還推卸安裝責任,已嚴重違約。 某裝修公司則辯稱,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張某已付合同款57300元并非最終價款,最終價款需按實際裝修材料用量結算。經后續結算,總價款應為72695元,張某尚欠部分貨款未付。此外,合同中載明,某裝修公司系“指導安裝”,公司僅負責指導,不承擔安裝義務。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鎖定兩大核心爭議:一是合同載明的“進行施工指導安裝”是否包含安裝義務;二是此案合同價款如何認定。 爭議焦點一:“進行施工指導安裝”是否包含安裝義務? 雙方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對“進行施工指導安裝”理解不同,張某認為既然已寫明進行施工,理應包含安裝費用;而某裝修公司則認為,其在合同已載明系指導安裝,其不負責安裝義務。 對此,法院通過斷句的方式進行通常理解,無論斷句是“進行施工”“指導安裝”,還是“進行施工指導”“安裝”,合同義務中均包含安裝內容,且格式條款存在多種解釋時,應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最終,法院認定某裝修公司負有安裝義務,該公司經張某催告后仍拒絕履行安裝義務,導致張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張某有權解除雙方簽訂的《裝修材料購銷合同》。 爭議焦點二:合同價款應如何認定? 對于此案的合同價款問題,張某認為雙方已確實合同價款為57300元,而某裝修公司認為雙方在合同中已經載明“最終結算以實際材料用量為準,不足部分補齊差”,且在張某下單裝修定制材料后,其在微信上發送訂貨清單,載明合同總價款為72695元,張某已在微信上確認,故合同實際價款應為72695元。 對此,法院依照雙方合同約定及雙方在微信上確認的內容,認定此案合同價款為72695元。 綜上,法院認為,因某裝修公司未履行安裝義務導致合同解除,其行為構成違約。依照合同約定,某裝修公司應承擔裝修定制材料貨款總額30%(即21808.5元)的違約金,經抵扣張某未付貨款15395元,某裝修公司需向張某支付違約金差額6413.5元。對于張某主張退還已付57300元的訴訟請求,因相應材料張某已自行安裝完畢,故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及經營者,在簽訂裝修合同時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1. 核對“口頭約定”與“書面合同”一致性。簽訂合同時,務必逐條對照合同條款與商家宣傳、前期協商內容,確保所有關鍵約定均以書面形式明確,避免“口頭承諾不作數”“貨不對板”等問題。若發現條款與約定不符,應要求商家修改后再簽字,切勿輕信“合同只是走個流程”的說法。 2. 警惕“低報價、高增項”,明確價款包含范圍。對于合同價款是否“包干”、包含哪些具體項目(如設計、主材、輔材、人工、安裝、運輸等)務必清晰約定,并約定“增項需雙方書面確認”,防范后期商家以“材料超量”“工藝復雜”等名義額外收費。 3. “安裝義務”需明示,避免歧義表述。若約定包含安裝服務,務必在合同中明確載明,避免使用易引發爭議的表述,明確安裝的范圍、標準及違約責任。 4. “最終價款”結算規則要細化。若約定價款按實際結算,應明確計算方式、確認流程及書面形式(如雙方簽字的結算單等)。 5. 留存溝通全過程證據。對于合同溝通過程中涉及合同重要事項(如合同價款、合同標的等)協商事宜的,應留存好相應證據并妥善保管,對于合同關鍵事項確認時應要求對方明確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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